第60章 元朝(第2页)
再说四等人制度。
四等人制度是元朝统治者为维护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,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而建立的制度。具体内容如下:
1. 四个等级的划分及定义
蒙古人: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,是元朝的“国族”,蒙古统治者称之为“自家骨肉”,享有各种特权。
色目人:多为西域人,也包括部分契丹人等。他们归附较早,政治地位仅次于蒙古人。
汉人: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、女真等族,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,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,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。
南人: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(元江浙、江西、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)各族,主要是南方的汉人和少数民族。
2. 政治待遇区别
任用官吏方面: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、色目人手中。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,通常“必用蒙古勋臣”,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;各行省丞相、平章的任用也基本如此。蒙古人还严禁汉人、南人掌握军机重务,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,无一汉人。
入仕途径方面: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,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、色目人,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。科举取士中,虽然恢复了科举考试,但在名额分配上蒙古、色目、汉人、南人四等,乡试各取七十五名,会试各取二十五名,汉人、南人超过蒙古、色目百倍,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,且考试程序蒙古、色目人考二场,汉人、南人需考三场,考题难易也有差别。
3. 法律地位不平等
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,汉人不得还手,只许向官府申诉,违者治罪;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,只征烧埋银,并断罚出征,无需偿命,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,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。此外,同是盗窃罪(已得财者),汉人、南人断刺字,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,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。
4. 军事防制方面
元统一后,以蒙古、探马赤军镇戍河洛、山东,据全国腹心重地,“与民杂耕,横亘中原”,以监视汉人;江南地区,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,与新附军相间,藉以防范南人。同时,严禁汉人、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。
你问我为什么?好,那我给你讲讲。
元朝设立四等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:
一、政治统治的需要
1. 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
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,蒙古贵族在征服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。为了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不被挑战,他们将蒙古人列为第一等级,给予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待遇。这样可以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,防止其他民族的反抗。